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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野论坛原野户外原野无边 → "7.9"户外案终审判决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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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7.9"户外案终审判决出来了 树形   打印   收藏   推荐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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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结果是我发起上诉援助律师团时就预见并希望循此原则处理本案的思路,本人是基本认同这个判决的。
1、推翻原判对被告存在过错侵权的错误认定,撤销原判按一般侵权行为法则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对骆旋的死亡被告存不存在“过错”以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是上诉争议的关键所在。终审基本采纳了上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公平责任原则是法律为适度平衡社会人际经济关系与道德义务的特别条款,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现行适用的救济手段,带有明显的利益相关性补偿性质。这一补偿与损害所造成的经济后果(损失)没有直接关联性,仅具道义上的适当救助意义,但由于是法律设立的条款,因而又有强制的法律内涵,即利益相关人必须给付的义务。25000元的补偿,在法官的自由心证和裁量上是对其家属实际支出费用(如丧葬费、旅差费、误工费、诉讼费等)的部分分担。
3、公平责任的适用,对于现阶段处于完全放任性的自发户外探险活动参加者来说是一种有警示性作用的告诫:一、谨慎选择户外活动的种类、方式、形式,不要安排或参加与自身不相适应的活动;二、谨慎判断并选择同行者的能力、技术、装备、为人,不要泛滥结队揽伴;三、活动参与者应当关注与自身安全相关的信息、知识,没有人对你的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四、防止因户外探险意外事故引发的恶意诉讼,没有人为你的伤亡承担损害后果。

说话不算数啦,你还算人吗!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2/25/2009 1:59:08 AM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等级:蒙面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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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已经逝去,我们为她深表惋惜和叹息!愿她在天之灵,理解我们援助上诉的初衷,因为事实真相与法律公正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同样珍贵。愿热爱户外探险活动的人从此得到有益的提醒,人人自觉关注安全,为自己承担起安全责任。
同时,尽管可能某些上诉人因为对于法律理解角度的不同、价值观的差异对于终审判决有另外的看法,对此我们表示理解。但是,终审判决必须自觉履行。是否履行这一公平责任判项,将可能是对一个人的法律意识、道德责任、公理良心的另一次“审判”。

说话不算数啦,你还算人吗!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2/25/2009 2:43:24 AM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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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IP已设置保密 2/25/2009 10:42:42 AM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头衔:碧上苍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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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金牙素在2009-2-25 1:59:08的发言:
这个判决结果是我发起上诉援助律师团时就预见并希望循此原则处理本案的思路,本人是基本认同这个判决的。
1、推翻原判对被告存在过错侵权的错误认定,撤销原判按一般侵权行为法则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对骆旋的死亡被告存不存在“过错”以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是上诉争议的关键所在。终审基本采纳了上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公平责任原则是法律为适度平衡社会人际经济关系与道德义务的特别条款,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现行适用的救济手段,带有明显的利益相关性补偿性质。这一补偿与损害所造成的经济后果(损失)没有直接关联性,仅具道义上的适当救助意义,但由于是法律设立的条款,因而又有强制的法律内涵,即利益相关人必须给付的义务。25000元的补偿,在法官的自由心证和裁量上是对其家属实际支出费用(如丧葬费、旅差费、误工费、诉讼费等)的部分分担。
3、公平责任的适用,对于现阶段处于完全放任性的自发户外探险活动参加者来说是一种有警示性作用的告诫:一、谨慎选择户外活动的种类、方式、形式,不要安排或参加与自身不相适应的活动;二、谨慎判断并选择同行者的能力、技术、装备、为人,不要泛滥结队揽伴;三、活动参与者应当关注与自身安全相关的信息、知识,没有人对你的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四、防止因户外探险意外事故引发的恶意诉讼,没有人为你的伤亡承担损害后果。


尽管是法盲,看了金大状的帖子,开始有些了解了。
受教育了!
谢谢金大状,谢谢木大状。各位大状辛苦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2-25 10:49:12编辑过]

滴落的液体
         在杯中浮现出你的笑容
                        温情而寂寞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2/25/2009 10:47:3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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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金大状,木大状的原文转发到了磨房广州版,希望经常在一起走户外的TX能看到,不知道两位是否反对,如果不同意,请通知一下,我第一时间删掉,先谢过了.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2/25/2009 11:40:0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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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级:青蜂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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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律师
[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2-25 17:28:42编辑过]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2/25/2009 5:22: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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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likermo在2009-2-25 11:40:06的发言:
我把金大状,木大状的原文转发到了磨房广州版,希望经常在一起走户外的TX能看到,不知道两位是否反对,如果不同意,请通知一下,我第一时间删掉,先谢过了.


可以的。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2/25/2009 5:46:32 PM
       
     美女呀,离线,快来找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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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厉害,佩服佩服
一直久闻金大律师和木大律师大名(真名反而不知)
敢问二位大律师是哪个所的?没准以后有事请教

洪七 :这个沙漠的后面是什么地方? 欧阳峰:是另外一个沙漠。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2/26/2009 11:15: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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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凤梨罐头在2009-2-26 11:15:35的发言:
真厉害,佩服佩服
一直久闻金大律师和木大律师大名(真名反而不知)
敢问二位大律师是哪个所的?没准以后有事请教


请我吃一大餐,我告知你听.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2/26/2009 4:04: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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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Sunday, June 19,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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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7.9案以经没有什么感觉了.但愿大家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2/26/2009 4:10: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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