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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户外案终审判决出来了  (http://www.gxyuanye.cn/dispbbs.asp?boardid=1&id=19610)

--  作者:森林木
--  发布时间:2/24/2009 9:37:44 PM

--  "7.9"户外案终审判决出来了
判决书主要内容摘
本院认为: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上诉人及络×等人进行户外集体探险,各参与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户外集体探险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知,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依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各参与者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上诉人及骆×在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突遇山洪暴发,造成骆×死亡,骆×的死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上诉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骆×死亡存在过错,并据此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应予纠正.但是,尽管上诉人对骆×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参加户外集体探险的当事人仍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被上诉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因此,本院酌情确定上诉人陈××等十一人各补偿被上诉人骆××,黄××2000元,梁××在该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作为发起人,应比其他参与者适当多分担责任,本院酌情确定梁××补偿骆××、黄××3000元,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  作者:锈江残桥
--  发布时间:2/24/2009 9:47:32 PM

--  
沙发。顶了再看
--  作者:乐飞叶
--  发布时间:2/24/2009 9:52: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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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已久,终于有个定论.
--  作者:锈江残桥
--  发布时间:2/24/2009 9:55: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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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X2000=22000
1人X3000=3000
共25000
还是:
11人X2000X2人=44000
1人X3000X2人=6000
共50000
???
--  作者:森林木
--  发布时间:2/24/2009 10:02: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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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22000+3000=总数
--  作者:乐飞叶
--  发布时间:2/24/2009 10:53: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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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森林木在2009-2-24 22:02:01的发言:
是22000+3000=总数


明白了!
我当时也有此问.少了个"共"或"各"字?因我没注意到骆某和黄某是当初的共同原告.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2-24 22:55:34编辑过]

--  作者:逆流
--  发布时间:2/24/2009 11:08: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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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律师辛苦了.
还是那句老话:安全第一
--  作者:酒吧佬诸子
--  发布时间:2/24/2009 11:15:2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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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弱滴问一句,因"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原因而要赔偿,那和MM逛街时MM自己摔了要赔吗?
--  作者:森林木
--  发布时间:2/24/2009 11:40:0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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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的是发起人,出事要多负责,你发?
出行的团队你去跟,出事也有你一份,你跟?
团队大好气派,出事机率也高,你冒头?
似乎又回到原来的怪圈,还是各自去驴吧!

--  作者:锈江残桥
--  发布时间:2/24/2009 11:48: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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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就有先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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