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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野论坛原野户外阳光助学 → 转贴一位教育工作者的信:老师,谁给你这样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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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转贴一位教育工作者的信:老师,谁给你这样的权力? 树形   打印   收藏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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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小戏在2005-1-25 11:01:08的发言:
可是我们教孩子要诚实啊:) 那又怎么办呢露珠?:) 
 孩子不懂区分老师的话是不是真的,所以老师是成年人,对孩子说话要慎重啊~~




惩罚的目的是教育他,只要他在写的过程中能够懂得写字的要领。
惩罚的教育也是必要的。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3/9/2005 10:45: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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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以为我的灌水曲低和寡,没人来和,又久不见楼主来照应,只当是帖子已被废弃,自言自语了。
非常感谢萧洒先生的回复,虽然你为我做了回答,我以为仍然有必要再做些补充说明。
1、银行职员和医生对客户和病人态度不好是职业道德问题,而老师打骂学生却是违法的问题,性质不同,不能类比。
2、《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现行的国家法律,也是九年义务教育的必修课程,这种权威性和普及率可不是你举例的《说文解字》能比得了的。
3、以你前面的数据来做一番分析:
如果你引用的数据来自对某老师的调查:在他执教期间有73.8%的学生被打骂,其中经常被打骂的有5%。那是可信的。但如果将这组数字放到一个省、一个地区,就算一个城市或者一所学校,都是经不起推敲的。前面已经有老师说明“现在的教师已经不能为所欲为了”(个人说明:任何时候也没有允许教师为所欲为,也不可能)。试想一下,如果可能,那学校岂不成了“人间地狱”?哪位家长会把自己的孩子送进这样的学校?又有哪位校长、局长、厅长能认可这组数据的真实性?我想但凡有点思考能力和判断能力的人都不会相信。现在的人文明程度随着社会的进步也在不断地提高,不会因为出了一个马加爵就否定所有的大学生,也不会因为监狱里有囚犯就否定现在的社会治安。所以,我以为编造这组数据的人如果不是想制造新闻效应那就是别有用心了。现在的学生把被老师和家长批评都说成被骂,调查者应该把这类问题区别开来。
4、我所用的汉字,是遵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的规定进行学习和运用的。我以为文字的使用属于国家行为,不是哪个人能随便造出来的。虽然我对汉字的“偏旁、部首、字型、声调、发音规则”等没有研究,但我对中国的汉字以及内涵有自己的理解,在这里我借用一位学者的一段话来说明我的认识:
在久远的古代,中国人就选择了最简单的人类所创造出来的形式——点、画(打击石器之一击,便有一个印痕的“点”;磨制石器之一磨,便有一条印痕为“画”)作为“有意味的形式”。(所以中国人把思考称为琢磨。)在上古中国的文化观念中,一“点”便是“主”字,一“画”又称为一“道”。能主而有道,便是“点”、“画”。它们成了构成中华文明之记志符号的基础,成了中国文化之理念符号的基石。中国人用点、画作了许多尝试,经过图像、卦象、符号,最后才明白了“交画为文”的道理,创造了举世无双的以点画结构方式记录理念的平面符号——汉字。从原始点画发展到古汉字,融入了一切图符构成与思想之灵光。经过近五千年的发展,从记志、图形、表声,到最后“成语”,完成了汉字形、声、义之基本功能,完善地解决了汉字特殊自由而开放的逻辑结构形式。并反过来与单音节的汉语构成了完美的双向多层组合,最后完成了文字的统一。此后,中国文化即以汉字为基石,完成了中国人在文化上的重大发明:造纸术和印刷术——即是为记录汉字信息和处理汉字信息的发明。统一后的汉字,在行文、记言、表情、发音、志声等诸多方面渐次完善了自己的功能,成为从当今符号学角度来看,唯一达到了平面信息符号体系的文字,也使得中华文明不但留下了举世无双的文化典籍,并成了举世无双的迁延不断的唯一的人类文明。(摘自陈绶祥的《素质教育在中国》P.6)
特别向萧洒先生说明:该书不是什么权威著作,只是本人认同书中的观点,以及阅读该书得到的启发和鼓舞,要比听很多领导、专家的报告来得实在和感人,至少是让自己感动。联系自己在孩子教育方面的得失,本人认为书中的很多观点可算得上真知灼见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15 1:27:33编辑过]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3/15/2005 12:05:2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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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洒先生,看了你前后的发言,让我产生一些想法,如果你不介意的话,以后有时间,我想以你的经历为例(我相信你的故事是真的),在这里和老师们做一些探讨。
小戏楼主,请原谅我在你的帖子里大放厥詞,我没有宣宾夺主的意思,只是想和关心教育的朋友们探讨一些感性的问题,也想看到大家的建设性的意见,更希望你能继续组织大家开展一些有水平的有深度的讨论。
从中国的汉字联想到使得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璀璨文化得以迁延的传统教育,我还有很多想说的话,不知在此当讲不当讲?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15 1:28:4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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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快一点了还在发帖子
佩服啊
有想说的话就继续说啊
帮你顶

老来多忘事
……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3/15/2005 11:25:0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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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朋友在本帖中,都谈到了《为成年人保护法》,并以法统的名义,将其奉之为神明。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广大各界的人士所重视,应该是一件好事情;但若以为仅凭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能维护孩子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若以为有了此法便能预防和杜绝对为成年人的犯罪及侵权行为,有了此法就可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侵权行为闭口慎言,有了此法便可回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有关职业道德的问题的话;则这种认识不免有失偏颇。
    由于本贴所讨论需要之缘故,本人再次的学习了下《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以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规定,只是些原则性的条款,比较抽象,法律责任不明确,可超作性不强。从程序法的角度分析,我以为此法不是一部具有可操作的程序法。从实体法的角度分析,此法由于制定年代从1991年至今已有10几年,此法现已无法吓现行的法律体系相衔接。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中规定参照《刑法》第几条来处理,但《刑法》早在1997年就修改过了,相应的条款已不是原来的内容,两部法律的内容根本无法衔接。据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无法适用该法;更别说直接援引该法有关规定确定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同时,我以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只重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保护,而忽视了对未成年人人格尊重,忽视对未成年人应当享受的权利的尊重。这是一种对人格权利保护的缺失。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一部国家的法律,其法律规范的法律韵意,不是一般主体所能理解的,更别说法律的适用了。若以为一个未成年人(尤其是小学生)浅阅了该法,就能运用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不免是对广大的未成年人提出了过高的认知要求。
    正是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先天营养不良以及后天发育失衡的现况,《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性就可想而知了。据此,我们更应该摈弃这种《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万能的观点,摈弃那种以为有了一部法律就可以回避职业道德问题,就可以将老师的职业道德凌驾在为其他职业之上的观点吓观念。其实老师和其他职业还是有共性和可比性的,至少对相对主体的尊重是每个职业的共性。银行职员、医生和警察若是侵犯了相对主体的人格尊严的话,依照《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推而广之任何主体若是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话,都是违法行为;在这一点上并非老师就很特殊。  

     法律毕竟是维系道德的最后一道屏障,若要解决对为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还应当从源头做起,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加强有关主体的职业道德的建设。我想这才是回答本贴楼主和有关朋友问题的答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15 12:05:5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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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萧洒在2005-3-15 11:41:01的发言:
     许多朋友在本帖中,都谈到了《为成年人保护法》,并以法统的名义,将其奉之为神明。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广大各界的人士所重视,应该是一件好事情;但若以为仅凭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能维护孩子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若以为有了此法便能预防和杜绝对为成年人的犯罪及侵权行为,有了此法就可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侵权行为闭口慎言,有了此法便可回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有关职业道德的问题的话;则这种认识不免有失偏颇。
    



任何法律和法规都不能制止所谓的犯罪或违法行为
不会说因为制定了什么什么法那就就不会有犯罪及侵权行为了
我想这是地球人都知道的……
要是犯罪及侵权行为就可以凭借一部文字上的理论就能解决的话
那世界真的简单得太多了
我个人所见
可能会有所偏颇
楼上的以为呢?

老来多忘事
……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3/15/2005 3:29: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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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来英明!
我还正在尝试如何耐心地用启发式向理解有偏差的人阐明这个技术含量不高的问题,你一个“地球人都知道”就搞定了。精辟!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15 22:54:3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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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老师都在这里发言了哦~~~~~我是个学生~我也想来说说~~有什么说得过分了老师们别放在心上啊~~~

我是在职高读书的~读的是综合班(就是普通高中)~班主任是个男的~在我们眼里他是个胆小怕事的老师~
我们班有个女生是业余模特~上个学期经常不在学校上课的~我只见过她来学校几次~每次都是只来半天或者只上几节课就走了~有次换位置老师把她安排坐在最后一排~那天她来学校知道换了位置很不爽~就让老师调回位置~老师没答应她~第二天那女生的妈妈打过电话给老师~老师马上给她换了前排的位置~前排被换位置的同学很不服气~就去找老师理论~可是老师没理那同学~后来我们才知道~原来那女生的妈妈认识学校某位领导~关系还很好~
我不知道改怎样评价老师的做法~但是我觉得很不公平~为什么一个不经常来学校的学生可以受到优待,一个天天来学校而且学习好的学生就要谦让哦?为此被换位置的同学还难过了很久~~~~
还有~~我们高考要考6科(3+小综合)~在我印象中几乎每个星期老师都会推荐我们交钱买这买那的~每次买回来的资料厚厚一本~但是用了两三次老师就向我们推荐别的资料了~虽然每次买资料的钱不是很贵~十多块而已~但是每次我问妈妈要钱都是上百的~因为要补交上次买资料的钱~又要留着下次买资料的钱~真的是交钱比交作业多~!有很多次我都不想买了~但是老师说~资料我帮你订了~我已经交钱了~你不想买的话你先把钱还给我~然后你自己找出版社退吧~.........................此时我还能说什么呢?真的要找出版社退吗?(而且每次老师买了资料都不会向我们出示发票~我们问老师有没有发票~老师都说没有)
还有我想问问各位老师~为什么高考报名收费这么贵的?15块一科~6科都90了~还要买什么《高考指南》20多块~指定考试文具2块多~一些杂七杂八的~都100多哦~请问印一张试卷要多少成本?教育局从中赚了多少钱?真不知道现在的教育为了钱而教育还是为了知识而教育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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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3.15哦
从某种角度而言学生也是某种(教育?)消费者哦
象有这样的情况可以打12315问问看
或者
试试打打<新闻在线>的热线看看
说不定有用啊
说实话,我有些喜欢看<新闻在线>的
可惜报的料他们都不理....
哎呀呀
又跑题了.....

老来多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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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今天3.16了
真是不好意思
在目前我国的法律还不够完备和完善
某些法律在我看来简直就是笑话
就如性交法中那撞了人机动车负全责那条
真不知道算什么东东
又再如和我工作有最密切关系的某法
简直就是空洞无物
里面同篇放之四海皆准的条款
实在难以下评论
但是无论如何
多点法律法规总是社会的进步
既然是成了文的东东
就只能是尽可能的遵守了
管它是道德还是不道德的
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
现在很少听到这句话了
不过这句话能存在
总是有它的道理的吧
……
又偏激一下……

老来多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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