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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野论坛原野户外原野无边 → [转帖]79事件维权路上——原告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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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转帖]79事件维权路上——原告赢了 树形   打印   收藏   推荐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等级:新驴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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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心情 [转帖]79事件维权路上——原告赢了
wsj2005:79事件维权路上——原告赢了!

  79事件至今为止以原告胜诉拉下了一审的帷幕!
  历时两个多月,经历了种种让我铭刻难忘的事例与传奇:近日我将把维权路上的点点滴滴一一写下,公布于众,让关心此事件的众多众多的驴友了解故事中的故事
http://bbs2.nnsky.com/dispbbs.asp?boardID=19&ID=3195182&page=1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11/17/2006 11:12:31 PM
       
     美女呀,离线,快来找我吧!
    
    
    等级:小飞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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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是预料之中的事,不过索赔的金额也忒高了些.....对此非常不理解
以后看你们谁还敢发贴?总之我是绝不发贴的,而且出去不和不认识的人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18 12:15:11编辑过]

BLOG: http://hi.baidu.com/walk66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11/18/2006 12:14:33 PM
       
     美女呀,离线,快来找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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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的金额我也难以接受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11/18/2006 2:24:32 PM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头衔:浪得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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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判决书上的证据,对于结果我觉得同行的那几个人冤枉。
如果以后我参加旅游团活动,出事情了,我怎么会变成替旅游公司分担责任的人了。
如果说法院判同行的那几个人是出于一种人道上的赔偿,那金额也太大了些。
如果我是同行的那几个人,我会单独请律师为我辩护,而不是和组织者一起辩护。
以下是引用66在2006-11-18 12:14:33的发言:
赢了,是预料之中的事,不过索赔的金额也忒高了些.....对此非常不理解
以后看你们谁还敢发贴?总之我是绝不发贴的,而且出去不和不认识的人去,......



2 66:你以为你不发贴就安全了;你以为和认识的人去就安全了?

给我看一下我说我想要的,然后我才能告诉你我真正想要什么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11/18/2006 7:37:50 PM
       
     美女呀,离线,快来找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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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不安全,不过还是好一点,不然连出发的勇气也没有撩

BLOG: http://hi.baidu.com/walk66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11/19/2006 6:14:14 PM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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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的毫无道理,输的西里糊涂。
引用法律荒谬,逻辑混乱胡判。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11/19/2006 9:44:26 PM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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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山难事件是令人痛心的,现在利益相关人通过诉讼,一审判决也出来了。面对判决,我觉得心里难以接受,我不是法律工作者,我仅试图根据判决的主要事实依据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山难的所有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是平等的,自主的。他们没有从属关系、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没有收费提供服务或付费享受被服务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欺骗与被欺骗关系、没有驱使和被驱使关系、没有威胁和被威胁关系、没有胁迫和被胁迫关系、没有信息不对称关系、也没有知识的获取限制关系;
二、发帖人并非自然拥有、或获得任何授权的意思表达,而具有领队职权。也没有制定或规定或限制同伴们的路线。他在发帖里只是说,周末去赵江玩,想去的可以一起。他只是表达他想去赵江的愿望,即使提出了具体的行程也只能理解为个人想法或建议。而同伴们结伴同去,应该理解为大家自主意思一致:结伴去赵江。任何人都可以根据上述(1、)的自主身份而决定去或不去、中途取消、转向、随时返回、退出行程的行为,也可以随时提出任何修正建议。因此特定的赵江之行是大家共同的自主愿望和具体行为。并没有谁误导谁、欺骗谁、胁迫谁、谁侵权谁的问题;
三、扎营地选择事实证明是错误的,但是同样可以证明是个人的自主选择:任何人都可以选择别的地方、或者不扎帐而席地坐到天明、或者下撤到其他地方,任何人也都可以拒绝别人的营地建议。这只能证明大家共同都没意识到危险,因此可以理解为个人的自主行为选择或者大家的共同意思表达;
四、值夜防范问题,同样可以证明是大家共同的意思表达和行为选择:发帖人和其他人一样,并没有提出、限制、反对任何人关于值夜防范的建议,也没有任何人建议或采取行动。因此同样可以理解为大家共同的意思表达和行为选择;
五、灾难情况下的救助问题,在具体的山洪条件下,不能证明任何人的行为与人员死亡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
六、关于60元预收费问题。我想很容易就可以证明这是大家认可AA制,预收作为共同活动费用、并且会在活动结束时按照多还少补的原则结算的意思表达。除非他们能证明发帖人曾经提出、并且已经实施了结余归他本人的非法盈利事实。
七、综上所述,我认为7.9山难是一起结伴同游过程中发生的不幸事件。如果一定要划分责任,似乎应该是这样:
1、死者(很不幸我只能用这个词来表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在自助旅游过程中处于正常心理、精神、身体健康状态。应该比任何人对自己的安全给与足够的关注,她除了在洪水冲击下失去自主行为能力的那一时刻之外,可以采取任何行为或意思表达来规避可能发生的危险,然而她没有。她没有受到任何欺骗、诱惑、胁迫,或服务承诺,也没有受到任何行为限制,完全是她自己的意思表达和行为选择。尽管很残酷,她应该负主要责任90%;
2、发帖人,因为所发的帖引发了这次的同行结伴赵江之行,没有想到并且给与自己和同伴防备可能发生的山洪危险的善意提醒,应该负余下来的50%即5%;
3、其余人,因为没有给与自己和同伴防备可能发生的山洪危险的善意提醒,应该共同负余下来的50%即5%;

这个帖子可能给大家添乱了。但是谁能否认户外同游结伴者互相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是独立自主、同行结伴、自担费用、自己对自己的行为安全负全责的事实呢。
对于山难,我感到很震惊和痛心。
对于现今的状况,我感到同样的震惊和痛心。
或者,我的上面文字全是谬误。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11/19/2006 10:42:18 PM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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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香港人是怎么说的吧?(转自磨坊 泰雷家 )

在香港,一个户外山艺领队,在活动中由于疏忽或者失责,导致队员造成财物损失或者身体伤亡,是要负伤民事法律责任的。

一个山艺领队的法律责任可基于合同或者没有合同的民事过失。最常影响领队的民事法律责任是”疏忽”,所以领队应该规范引造户外活动每一个过程,避免“疏忽”而需负上法律责任。

“疏忽”的定义为:一个领队没有象一个合乎常理而审慎的领队履行法律责任。。。。,因而导致组员(队员)实际受伤或者损害,此受伤或者损害是该领队失职而产生并可由一个审慎的领队事前预见的。

这个证明领队是否“疏忽”,以下三个因素必须同时存在:
1、领队与组员之间,活动过程中存在“谨慎的责任”。
2、领队没有履行“失责‘。
3、引致队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

“谨慎的责任”领队与队员是在什么时候开始存在的?
当一个领队负责带领组员(队员)进行活动时,不管是否有事前合同,谨慎责任已自然产生或者存在,因在此时。他/她表明自己已有适当的技能履行领队的责任。

领队没有履行谨慎的责任——失责
没有履行“谨慎的责任”,可因以下而存在:
1、行为——不应做而做,如:一个领队鼓励组员进行粗暴行为导致有人受伤。
2、错误——错误或者不适当地做,如:一个领队错误地授予技术。
3、忽略——应做而不做,如:没有适当地监督活动的进行。

一个领队对于其组员要具有什么的“谨慎标准”?
谨慎的责任不是数量的概念,而是质量的概念,在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参数来介定什么是谨慎责任的标准。

[/COLOR]法院判断一个领队是否疏忽时不是基于该领队知道什么,而是应该知道什么。不知道不是借口,一个合乎常理而谨慎的领队应该知道的,你就应该知道。

[COLOR=red]领队不谨慎须负上民事责任的例子,如:行前没有检查装备,队员受损或者伤害。领队应负责任。活动前没有做热身运动,若队员肌肉受伤,领队应负责任。。。

不知道中国是否也到这个法律责任的时候了,怕怕啊。。。。。。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0 0:29:54编辑过]

刀光劍影不是我門派,
天空海闊自有我風采
雙手一推,非黑也非白,不好也不壞

手中無劍,心中無塵
隨緣而去,乘風而來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11/20/2006 12:28:4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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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手”的诉讼代理人WSJ(原告)愿帮组织者“色狼”(被告)承担败诉的16万元赔偿。
http://bbs1.nnsky.com/dispbbs.asp?boardID=19&ID=3201858&page=2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0 16:19:38编辑过]

我喜欢旅游、摄影,融入大自然中。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11/20/2006 2:20: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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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今我们这个鱼龙混杂、利字当头的社会,不排除一些别有用心者。若是出行的队员中有人有某种绝症或心理不健康者,那对其他随行者将是一场祸害(以此案例来判)。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11/20/2006 3:11: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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