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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野论坛原野户外原野无边 → 「泼冷水」生命,比快乐可贵;责任,在于已还是他(写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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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泼冷水」生命,比快乐可贵;责任,在于已还是他(写在“十一”... 树形   打印   收藏   推荐  
     美女呀,离线,快来找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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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阿禾在2005-9-26 23:09:04的发言:
.
这段话就有点弄不明白,我不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但基本道理还是懂的,自愿参加的户外活动的,应该是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而召集者已经事先告知可能出现的状况,并且召集人也不存在盈利的目的,那风险应该是自负的,你大可选择不参加。并没有人强行要求你参加。


说得很有道理!顶。。。。。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6/2005 11:23:47 PM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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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金,再争下去无谓了,留点时间和力气好好准备我们的川藏自驾行吧。我们去的时候不要那些老想着算计同伴的小人就是了。我举个刚发生的例子:我的一个刚从青藏线回来的朋友他们四人包了一辆丰田4500从日喀则去珠峰大本营时,也不是司机的原因(他本人说),开着就翻到路下五六米了,车辆几乎全毁,幸亏他们命大,全是皮外伤。结果他们是怎处理的呢?包车钱照给,还多给200百元安慰司机!!!!马上拦车继续往珠峰赶。
如按某些人的观点,大家就要坐下来论责任讨赔偿了。论个球呀!如果大家都想在路中冻死的话。所以,没必要在争论下去了。关键还得看人的品质、修养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26 23:56:38编辑过]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6/2005 11:24:58 PM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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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再辨一段,趁球赛尚未开始。
在我设想草拟的风险责任承诺书中,所谓组织者的基本身份在主文中就明定为活动参加者,是队友之一,就如合伙负责人的身份就是合伙人。另外,承诺书并非将组织者定为你所称的“甲方”,而其他人则为“乙方”;同时,所谓的组织者,担任驾驶任务的人,免费提供活动车辆的车主,均如其他参加者一样,需要签署同样的承诺书,均等的向其他队友作出一样的承诺,享有和承担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又怎么会存在你所称的“特定主体向另一特定主体的要约与承诺”?组织者即领队是随时可以提出辞呈的,依委任关系而言,辞呈提出即解除成立。依你高见,既属合同,辞呈当属违约?如其他队友不同意领队辞呈,是否可以使领队的责任不得解除?显然不是的,因为在户外活动中,任何队友都可以中途退出,组织者身为队友的退出权并不受限。领队退出,队友又可推举新的领队。依你贵言,那么肯定这个新领队就与队友又缔约了一份合同关系,或者,是新领队自然取得了旧领队的合同权利和义务。果如此,又怎么与合同的相对性相吻合呢?这个合同“法锁”又怎么能重锁呢?诚然,辞呈和退出是没有团队精神的表现,但仅承担个人道德和诚信方面的不利,却无需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既能如此,又与合同关系合同约束力何涉!若不能如此,又与户外活动参加自由退出自主的宗旨与惯例相违背。劝潇弟还是多参加几次你朋友“组织”的活动,又或者亲自组织几次活动。不然老闹出低级笑话来。
所谓“特定与不特定”也是相对的。这个相对性由其空间与时间效力范围决定。就以你所引用的“悬赏广告,幸运奖和遗赠”为例,这个不特定范围既可以是全世界,也可以是本国,也可以是本市,本单位,本家族,这就要看这个单务允诺在发出时的时空限制。不能说只有向“社会”发出才有效力,“社会”只是个表壳,终看你装的是什么。就一个户外团队而言,相对于某一特定主体“本人”而言,其他的队友(包括推举的领队,驾驶人,车主,管账的和普通队员),就是不特定主体,就是“社会”!换成第二个“本人”,也同理。你所谓的特定主体对“特定主体--组织者”允诺,根本就不存在。是你自己想之所以然的,与现实中自主集约式的户外团队关系风牛马不相及。分析讨论的科学方法论应该是:定性定量法。即你分析研究的对象是鸡蛋,就应该拿鸡蛋说事,不可能一时鸡蛋,一时又是王八,等一下又是王八蛋。说的根本就不是一回事。这叫傻子学木匠---乱凿一通。
收声了。这是说我自己该收声了。
准备我们自己的川藏自驾游,准备我们自己的风险责任承诺书,共同签之,共同信守。愉快出游。

说话不算数啦,你还算人吗!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6/2005 11:33:01 PM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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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人的话笔者不说了,否则有辱骂斯文,显得没水准,若自贬身价到如斯地步,则有气急败坏,理屈词穷,贻笑大方之嫌.
      最后一次耐心地/简单地回答楼主的提出的几个问题:
    1、违约责任对有效合同而言,无效的合同不存在违约责任.承诺书的性质存在争议和不同理解,若将承诺书定性为合同,则承诺书关于人格侵权免责的内容由于与第53条相抵触而归于无效;所以对于无效的合同,则不存在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后,若缔约人有过错,则可追究缔约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2、名称只是主体的一个代号。关于组织者这称谓,若是不妥当,在特定语境中,可以将其改换为或改称为承诺书文本的提供者。
    3、关于主体之间是否特定的问题。这个应该很好理解,谁制作和提出的承诺书文本,谁签发的承诺书,承诺人是对谁作出的承诺。回答这三个问题,就可得出答案了。
    4、侵权行为的构成,无须考虑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是否存在盈利与被盈利的关系;只要满足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则侵权行为成立,对于人格权而言,若无法定免责事由,则侵权人应承当侵权责任。
       关于此次讨论,由于节前繁忙,未能完全将有关观点陈述,但对于楼主有关作法所持之坚定之反对态度以表达到位,这就足矣。楼主愿收声,我也大可不必再多言。节前出游的准备工作也应开始,本贴话题就此打住。THE  END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27 10:04:15编辑过]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7/2005 8:49:2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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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头衔:有什么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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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到底最终要如何才是法官会支持的论点。
但我感受到楼主发此帖本意的先知,善良,热心。好好的意思,简单的道理,越描越糊涂,上岗上线的争论,有些伤了楼主的满腔热肠。

有什么冤情?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7/2005 9:10:4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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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有看贴看到烦燥的,洋洋八页,看得真是心火都冒……
打住打住吧,不愿意签责任书的,也没有谁压住脖子非让你签不可。不过,于我而言,本是开开心心出游,却要一会想这个一会想那个,自己都不知道什么时候会莫名变成害人的人,这样的出游,我宁可不要,自己为自己负责,爱干嘛干嘛去。
还不如有个风险责任承诺书,自己对自己负责来得坦坦荡荡。
(贴子该打住了,怎么看怎么都觉得对牛谈琴,不仅身份漂移,最重要的是大家谈的本就不是一个层面上的事……)


一杯白水二三知己四五密友六面海风七上八下心情九转柔肠十分简单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7/2005 12:00: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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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以下是引用鱼儿在2005-9-27 12:00:04的发言:
不愿意签责任书的,也没有谁压住脖子非让你签不可。不过,于我而言,本是开开心心出游,却要一会想这个一会想那个,自己都不知道什么时候会莫名变成害人的人,这样的出游,我宁可不要,自己为自己负责,爱干嘛干嘛去。
还不如有个风险责任承诺书,自己对自己负责来得坦坦荡荡。

现在发贴组织活动的大多是俱乐部的商业活动,很多驴行都是内部组织的活动,都不愿发贴。还是自己朋友玩得开心点,范不着边玩还边想着,哪个摔伤了我要赔多少钱,要负什么责任,累不累啊。

我喜欢旅游、摄影,融入大自然中。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7/2005 3:11: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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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级:论坛驴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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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干上了,干上了。看得我眼花缭乱。高人呀,都是高人亚。

我流浪,我存在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7/2005 6:42: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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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头衔:老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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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吸烟者自我找死,却能告得烟草厂家陪钱的事情也只能在国外发生了,按金大律师的说法的话这个可能是个冤案了。反正这种风险我是玩不起,玩不起逃避的风险。

老来多忘事
……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9/2005 10:58: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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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制在线》节目,提到自驾出游风险赔偿问题。
“如有偿搭车,意外发生,除掉保险公司等赔偿外,车主当承担XX(名词忘记了)赔偿责任,如免费搭车,意外发生,车主也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权威?

是你不懂。。。。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9/2005 11:04: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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