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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野论坛原野户外原野无边 → 「泼冷水」生命,比快乐可贵;责任,在于已还是他(写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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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泼冷水」生命,比快乐可贵;责任,在于已还是他(写在“十一”... 树形   打印   收藏   推荐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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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驴儿在2005-9-26 10:09:37的发言:
啊啊,连申哥这种豁达的人在这都发飙了,可见争论都有点脱离主题了。一直在关注此话题,我想网上大多应该是有判断能力的成年人,或者说是思想较成熟的人,应该有自己的判断标准,所以申哥也就不需太过较劲了,说明自己关心驴友、关心驴坛的意思,我们就谢了,无需与死搬所谓法律文书的较劲啦,还是大家老友一起混好些吧。


呵呵,不好意思,让驴儿见笑了。主要是眼见很多结队出游的新驴日渐増多,风险意识是有一些,但防范和预设措施极少甚至于无,拎包就上天入地,一旦出险,后果不堪想象。昨天下午到绿色之旅拿些代人预订的装备,看到很多前来购物的青少年和大学生,交流一下发现甚少风险意识,根本就没有想过风险防范和责任预设措施,只把户外运动当成时髦和很好玩的东东。好意在网上提议注意防范风险的后果,合理安排责任分配,防患于未然。就有人处处非议,这不应那不该,这不公那不平,让人越看越晕,干脆就听任事故发生了再说,无所作为。
合理的带有建设性的讨论是必要的,也是欢迎的。但所谓“我只破论,不立论”的争论,于事无益,既破不了我,也立不起自己,倒是破了急需寻求风险责任合理分配方案,急需预设活动规则的人的念头。如其说是讨论,不如说是误人子弟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26 13:46:22编辑过]

说话不算数啦,你还算人吗!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6/2005 1:44: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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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日来醉于重温老款电玩游戏,疏于上原野网。对于该帖部分友仔的置疑未能及时回复,今日中午得闲,抓紧再系统地阐述下自己的有关看法。
     其实该贴大家谈了许多,本意无非是围绕如何防范户外风险责任承担这个问题展开的。我是这样理解楼主发贴的本意的:楼主号召大家在户外出游前要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签订风险自担承诺书,以对户外风险的分担有所防范。(不排除笔者有可能曲解楼主意思的可能,但话匣子已打开了,就姑且谈下去吧)
      保险的问题,本贴就暂不谈了。还是重点继续谈谈我所一直坚决反对的风险自担承诺书吧。我一直认为:以自担的方式免除了有关侵权人的人格侵权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且此种户外活动组织者要求参加者签署风险自担承诺书的行为,不应得到鼓励和支持。理由如下:
      一、风险自担承诺书的存在,无法免除有关法定义务主体(如侵权人)的人格侵权责任。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案中,不能因为单方自担风险承诺的存在,而就能免除的己方肇事司机的侵权责任。
     (一)从承诺书本身上看,由于其在设计上存在的缺陷,至使其无法实现预期的风险自担的作用。承诺书究竟是权利人对诉讼权利的抛弃,还是对实体权利的抛弃?首先,若是对诉讼权利的抛弃,则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权利人只要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其诉权均能得以实现。承诺书不能违背国家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能限制诉权的行使。 其次,若承诺书是权利人抛弃的人格实体权利;则承诺书自身的法律性质,又会出现很大的争议。承诺书究竟是合同行为,单务允诺,还是单方民事行为?;这将会由于承诺书具体的拟订的步骤和有关内容而不同。
      承诺书是合同吗?如一些承诺书往往以“约定书”的形式出现,或者在承诺书中出现有关“约定”的内容,其种作法往往会使承诺书转变种合同书的性质;若承诺书具有合同性质。此外,认为承诺书为合同的理由还有:1、该承诺书的主体特定,即参加者与组织者。2、承诺书的主体是平等的主体。3、该承诺书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4、从承诺书的内宾上看,属于单务合同。此外,承诺书的格式文本往往为户外活动的组织者制定并交由参加者签署。此外承诺书格式文本内容具体、确定、且由特定主体向特定主体发出,其内容希望经参加者签署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从而设立、变更双方有关的权利义务。因此,此种由组织者向参加者提供承诺书格式文本,要求参加者签署的行为可以理解为要约行为;参加者签署格式文本的行为可以理解同意要约的行为(即同意承诺书格式文本的内容,且愿意受其约束),即承诺行为;据此承诺书的订立实际使得参加者与组织者之间形成了单务合同的法律关系,承诺书此时就成为了一种合同书。据此,若将承诺书理解为合同书,则其有关人格侵权免责的内容,依据《合同法》53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归于无效。据此,风险分担承诺书将不具有实质性的法律意义,而沦为虚有其表的装饰。
     承诺书是单务允诺吗?有人认为承诺书是单方允诺,其所基理由是:承诺书是参加者向组织者作出的允诺,而使得组织者取得在由于一般过失侵害参加者人格权后得以免除侵权己方责任的意思表示,它符合单方允诺的构成要件。一些学者认为将承诺书的性质界定为单方允诺也不妥当。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它的构成要件包括:要件一,它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要件二,单方允诺的内容是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要件三,单方允诺一般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单方允诺的主要类型是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 承诺书基本符合单方允诺的要件一和要件二,但却不符合要件三,即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的,承诺书是参加者向组织者发出的,组织者是特定的人,而不是不特定的人。在我国民法上,没有规定悬赏广告,也没有规定设立幸运奖,因此,也没有单方允诺的一般性的规 定,因此,将承诺书认定为单方允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承诺书是单方民事行为吗?有人认为承诺书实际上是单方行为的一种,即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但无须对方受领该意思表示。承诺书是甲方给乙方单方出具的,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组织者接受承诺书就表示参加者受领了组织者的意思表示,承诺书对参加者与组织者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承诺书属于单方行为,不属于单务合同,也不属于单方允诺。参加者作出的单方民事行,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此种行为一经作出,若不与法律相关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即能发生法律效力。但其若与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或者显失公平及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其效力将有瑕疵,或无效,或效力待定。
    (二)分析完了承诺书的三种存在争议的法律性质。该是从法理上判断下,承诺书可能出现的其他法律问题:
      1、还是那个古老的命题:人格权不应抛弃或限制。所谓不应抛弃和限制,并不代表权利人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利人抛弃或限制了人格权,由于此行为缺乏合法性,而不能取得合法的法律后果。例如: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人,不能因为权利人已抛弃其人格权而免责。
      2、承诺书意思要件的缺失。且不论承诺书的性质如何,但有一点不可否认,就是签署承诺书的参加者的意思表示往往存在瑕疵。承诺书中直接涉及着权利义务的分担,以及间接表述了对户外团队中侵权人免责的内容,但此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含义并非大多数驴友所能理解。由于该承诺书在设计之初,掺合了承诺书设计者个人过多的利益考虑,而在要求户外活动参加者签署时,往往可能不对有关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这造成签署者往往不能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行为后果以及法律意义;一些签署者甚至可能作出与真实意思相背的意思表示。据此,缺乏意思的法律行为,往往使承诺书的效力受影响。举个例子吧:一个十分反对我观点且视我人品有问题的驴友,就回短信置疑我,这位朋友认为一般过失是些小损失,应当自担风险,而不应由他人承担。重大过失是大损失,这些损失承诺书并未免除侵权人的责任。且不谈此看法将过失程度理解为损失程度的错误,但由此可见承诺书中出现的“一般过失”、“重大过失”的概念并非每位驴友所能正确理解,由此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就不足为奇了。(未完,待续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26 14:50:45编辑过]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6/2005 2:11: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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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问题:
1,将承诺书指称为合同,那么,必定存在履行中的违约,以及违约主体与违约损害相对人。那么,怎样去界定呢?谁对谁违约?
2,除非是以营利或准营利(即经常以俱乐部专业领队身份召集活动,出租装备和分摊领队费或收取组织费的)的方式召集活动,常见的自主集约制活动,并没有你所认为的相对于其他人具有领导控制特定权利的组织者,而是因共同的喜好和目的集约,所谓组织者是因参加者的推举产生的,属于基于委任取得的代理管理权,而为参加者服务。这种关系又怎么会在你的眼里成了相对于委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了呢?
3,共同的合意行为,即明明是参加者为活动风险安排而拟定出的文件,并经参加者再判断,并可在活动开始前一刻单方撤销的承诺,在你的分析中就硬是成了组织者强加给他人的格式合同了?你不会是不顾事实,照抄书本上的东东吔?
4,在没有特定侵害主体与受害人的情况下,一份承诺中除包含了对组织者,驾驶人,车主及一般队友的相应责任(既有全部责任,重大过失责任,一般过失与衡平责任在内的责任),还包括了承诺人本身的权利。这样的承诺又怎么是设立不公呢?你没有看过承诺书或约定书吧?
(也待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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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6/2005 3:58: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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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看球去有意思。

说话不算数啦,你还算人吗!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6/2005 4:01: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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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金牙素在2005-9-26 16:01:58的发言:
还是看球去有意思。


看球兼P酒吧,反正咱俩都不开车,咱打的不过不看中国男女足球佬的球,其他都可!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26 17:14:10编辑过]

肥了减,减了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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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呀,你那个什么鸟省级文件能起啥作用吗?不如让本王帮小牙子弄块免死金牌玩玩,保小牙子人头永不落地.这样咱们兄弟才能经常偷个空带上三宫六院去深山老林中找找乐子......你觉得咋样啊?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6/2005 4:54: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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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皇上,那应该还是你的免死金牌管用,您来!

肥了减,减了肥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6/2005 5:12:45 PM
       
     美女呀,离线,快来找我吧!
    
    
    头衔:★不要吃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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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驴儿在2005-9-26 10:09:37的发言:
啊啊,连申哥这种豁达的人在这都发飙了,可见争论都有点脱离主题了。一直在关注此话题,我想网上大多应该是有判断能力的成年人,或者说是思想较成熟的人,应该有自己的判断标准,所以申哥也就不需太过较劲了,说明自己关心驴友、关心驴坛的意思,我们就谢了,无需与死搬所谓法律文书的较劲啦,还是大家老友一起混好些吧。


讨论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对驴友,对领队,对俱乐部,对组织者。。。。。。

眼底云烟过尽时,唯我逍遥处..........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6/2005 6:59:50 PM
       
     美女呀,离线,快来找我吧!
    
    
    等级:论坛驴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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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户外活动必须要做好一切准备,除了身体的承受能力,还有心理的承受能力。

竹影扫阶尘不动,月穿潭底水无痕。水流任急境常静,花落虽频意自闲。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6/2005 10:50: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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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头衔:摄魔摄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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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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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萧洒在2005-9-22 17:21:43的发言:
参加何种活动,让谁参加什么活动,这个可以由组织者决定.
但不能因为户外活动的组织者,而决定所有的游戏规则,就制定出与法律相违背的规则.组织者不是立法者,这一点,楼主是应该明白.
所谓"风险自担"的户外原则,不应当适用组织者和参加者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之中.


这段话就有点弄不明白,我不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但基本道理还是懂的,自愿参加的户外活动的,应该是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而召集者已经事先告知可能出现的状况,并且召集人也不存在盈利的目的,那风险应该是自负的,你大可选择不参加。并没有人强行要求你参加。

  
静鸡鸡咁我屙佐一垛屎

就好似你静鸡鸡咁食住饭

“卟”的一声我放佐一垛屁

连一片用剩嘅手纸都费鬼事拎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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