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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野论坛原野户外原野无边 → 「泼冷水」生命,比快乐可贵;责任,在于已还是他(写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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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泼冷水」生命,比快乐可贵;责任,在于已还是他(写在“十一”... 树形   打印   收藏   推荐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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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倩女,我不是法官不能以法官的身份回答你。
我只能从一个律师的角度给你参考。
这个事例的法律责任应该从下述两方面去讨论:
一、失手坠落致人伤亡的性质。因坠落的原因之一是上拉队友因站立不稳自身失衡失手所致,排除了队友因蓄意放手、希望放纵他人受到伤害的主观故意,因此不属于故意伤害致人伤亡的犯罪行为;由于失手的原因是由于受到下面队友牵拉后站立不稳身体突然失衡的应激反应所致,属于无法预见的突发事由,主观上没有过失,也排除了过失伤害犯罪的情形。因此,此事件应定性为突发性的意外事故,属于民事性质的损害事件。
二、坠落伤亡与意外失手之间的关系。诚然,坠落的原因之一是因失手导致下面队友身体突然失去平衡,又无法恢复平衡所致;但是,下面队友没有做好自身防护(另一手的抓扶、两脚的防备性支撑),也是导致自身坠落的另一原因。由于户外活动属于高危高风险行为,且属于非有偿关系的自助活动,互助只是一种非义务性的辅助关系,预见风险做好自身防护、保障自身安全是参加者自身的基本责任。因此,下面队友的自身过失是导致坠落的主要原因。单就法理而言,这种情况本不应当适用衡平法则处理,因为出现一方无过错而另一方却存在过失过错竞合的情形,与法律所规定的“双方均无过错”不适符。但由于我国法律对无过错损害的衡平法则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其具体适用范围。因此,在没有明确的意外事故风险责任归责约定或承诺的情形下,虽然上面牵拉队友无过失过错,但由于失手与坠落后果有一定的关联性,若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官可参照公平原则,并根据上拉队友与受伤亡队友的实际经济能力,适当判令上面队友分担小部份责任。个人认为:应在20~30%左右。
三、领队与其他队友的责任。若领队在活动过程中以书面或公示公开的形式提醒队友注意活动中的相关风险,注意安全,并作出了适当的技术示范,尽到了适当的安全关注责任,就不应承担坠落伤亡的任何责任,包括衡平责任。其他队友与坠落伤亡之间既无关联性,又无共同利益关系,更无法定救济义务,不应承责。
一管之见。仅可参考。
如果全队在活动之初能够形成有关风险责任的归责承诺,明确明示参与者本人在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时的承责方式,则可有规可据,最少可以抗辩法官适用衡平法则的自由量度范围与幅度。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25 1:44:30编辑过]

说话不算数啦,你还算人吗!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4/2005 7:49:43 PM
       
     美女呀,离线,快来找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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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主曲解潇洒的意思了。申哥的风险责任自担书是个有意的尝试,毕竟户外活动确实存在高风险,而很多意外和风险是组织根本无法控制的。无论是老友自行出游还是带队培养新人,任何结伴出游总会有个发起人,不想因噎废食就只有摸索尝试了。到底已签了责任书的情况下出了事故又产生索赔的情况法院会怎么判,目前好象也没有案例。潇洒有他的立场,他认为任何人不能因为已事先签定了风险责任自担书就能免除侵权人的责任,他害怕会有更多的组织者因此而忘记了自己的责任,参与者可以主张权利却因此自吞苦果(不幸发生了事故并存在侵权的情况下),因此他不鼓励风险责任自担书在户外活动中盛行起来。这就是我对他们这场讨论的解读。

最美的风景,在路上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5/2005 6:57: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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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后虽然心里有数,但都是熟悉的面孔所以只能保持中国的优良传统:中庸。


                      
     三人成仁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5/2005 11:04: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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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所有的人翻一翻我草拟的“风险责任承诺书”,睁大了眼看看里面的条款,看看是否就是一份“全部侵权责任免责书”?在里面,体现了三个原则:一,户外运动高危高风险,警示每个参与者慎重考虑谨慎加入,但一旦加入就要承担自己的相应风险责任,这是“选择原则”;二,团队内部分担责任原则:即因故意及重大过失的要承责,致损可追赔;一般过失,无过失,委任事务过失,损害后果不至于重伤亡的,自承责弃诉权免受偿。将重侵权与一般侵权,无过错衡平责任分开,两清;三,团队对外侵权责任有限分担原则:对外侵权不能自免其责,但队友应对共同利益的行为分担有限责任。如自驾游的车辆与驾驶就具有共同利益,出车祸车损队友不能一推了之,车主驾驶员也不能一手揽之,而是本着有保险赔付的,先保险赔付,不足部份则由全体队友分担,不能将执行委任事务的出车人义务驾驶人推向独自承责的地步。这三原则,体现了参加人的独立人格和意思自治;均衡了重大责任与一般过失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关系;衡平了承担共同利益任务主体与一般受益主体的承责不对等关系。
就懂得倒提着本法律书,盯着背着几条法条,根本就不知道还有其他法律规定或者法律允许的私权。这也不行那也不得。这哪是法律工作者,所谓法律工作者乃应是运用法律运用法理去解决现实的问题,解决现存法律缺失缺陷和未定及的问题。简直就是法律官僚。
能称作法律官僚吗?我看也是过奖了。应该是法律文物。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26 1:36:16编辑过]

说话不算数啦,你还算人吗!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6/2005 1:29:0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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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啊,连申哥这种豁达的人在这都发飙了,可见争论都有点脱离主题了。一直在关注此话题,我想网上大多应该是有判断能力的成年人,或者说是思想较成熟的人,应该有自己的判断标准,所以申哥也就不需太过较劲了,说明自己关心驴友、关心驴坛的意思,我们就谢了,无需与死搬所谓法律文书的较劲啦,还是大家老友一起混好些吧。

肥了减,减了肥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6/2005 10:09:3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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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驴儿在2005-9-26 10:09:37的发言:
啊啊,连申哥这种豁达的人在这都发飙了,可见争论都有点脱离主题了。一直在关注此话题,我想网上大多应该是有判断能力的成年人,或者说是思想较成熟的人,应该有自己的判断标准,所以申哥也就不需太过较劲了,说明自己关心驴友、关心驴坛的意思,我们就谢了,无需与死搬所谓法律文书的较劲啦,还是大家老友一起混好些吧。


说的没错,有那闲功夫还不如看打球.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6/2005 11:17:5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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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倩女在2005-9-23 23:44:13的发言:
潇洒多次提到“侵权”,怎么样算“侵权”?能否举个例子?
“人家给你搭便车,出了车祸”算不算“侵权”?


说说我的看法,那要看是怎么出车祸了。
如果是司机有重大过错,比如酒后驾车后又由于自己的原因出车祸了,在我看来是应该赔搭便车的人的。如果没有过错或仅仅是一般的小过错,那就不用承担责任了。 不知道你是否认同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6/2005 12:04: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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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曲解是讨论的基础。曲解别人的观点又加以发挥,那就没有意思了。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6/2005 12:19: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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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威少在2005-9-26 12:04:58的发言:

说说我的看法,那要看是怎么出车祸了。
如果是司机有重大过错,比如酒后驾车后又由于自己的原因出车祸了,在我看来是应该赔搭便车的人的。如果没有过错或仅仅是一般的小过错,那就不用承担责任了。 不知道你是否认同


基本同意上述观点。
但若在如下情况下,则队友也要分担一部份责任:在户外联欢或民族特色的送别宴上,往往有时担任驾驶事务的队友并不能推辞饮酒,这时,其他队友自应加以劝阻或代饮,或掩护负有驾驶任务的队友乘机撤离回帐回房休息。的确无法推辞而酒醉的,一定要更改原定行程计划,让司机有充足的醒酒休息恢复时间。不能推促司机乘醉驾车。若队友间没有协作精神,反而以大伙共饮同乐为趣,醉后又催促开车,出事故后则应分担部份责任,不能让司机一人担当。因为若驾驶队友不承担驾驶任务,他也可以上车睡觉休息。我们过去也经历过这样的事例,只不过没有出事故而已:驾驶队友已较醉了,其他队友也有醉了,相反不喝的或不帮喝的清醒的,竟然要求连夜回返,半醉不醒的驾驶队友也居然上车就走。酒醒后,想起都怕!当然,负有驾驶任务的队友,明知驾车不能饮酒,醉后又驾车已严重违法,出险时要承担主要责任。
我之所以不学驾驶,只管坐,一个重要考量是不能醉酒后害人害已。宁可自己多饮几杯也不要紧,尽量让有驾驶任务的人不饮少饮。当然,另一个原因自己也贪杯。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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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6/2005 1:21: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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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喝酒,请我做司机好了。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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