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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野论坛原野户外原野无边 → 「泼冷水」生命,比快乐可贵;责任,在于已还是他(写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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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泼冷水」生命,比快乐可贵;责任,在于已还是他(写在“十一”... 树形   打印   收藏   推荐  
     美女呀,离线,快来找我吧!
    
    
    头衔:一个名叫"倩"的"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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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洒多次提到“侵权”,怎么样算“侵权”?能否举个例子?
“人家给你搭便车,出了车祸”算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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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3/2005 11:44:13 PM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等级:论坛游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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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确切地表达萧洒的“理论”,特修改如下)
按萧洒的“理论”来一个假设:有甲、乙两人相约去百货大楼参与“迎国庆购物大送礼”活动,在路上甲被汽车撞伤,伤者甲可要求得到以下赔偿:
1、汽车发明人的赔偿。(鬼叫你发明汽车呀)
2、汽车生产厂家的赔偿(你造了这撞人的车,就要你赔)
3、市政局的赔偿(谁叫你在这里修了一条马路呀,该赔)
4、交警队也要赔偿(纳税人白养你们呀,不能制止事故的发生)
5、百货大楼也该赔(谁叫你搞“迎国庆购物大送礼”活动,害得我被车撞伤,第一个要负责任要赔的就是你!)
6、伤者旁边的人也要赔(你们怎不及时出手相救呢?)
7、肇事司机的老婆也要赔(你怎不管好你老公呢?)
8、乙也要赔(为什么受伤的是我而不是你,要赔)
。。。。。。
(还有很多单位和有关人员还要赔偿的,限于篇幅就不一一罗列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24 1:47:18编辑过]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4/2005 12:03:04 AM
       
     美女呀,离线,快来找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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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任主在2005-9-24 0:03:04的发言:
按萧洒的“理论”来一个假设:有一个去百货大楼买东西的人在横穿马路时被汽车撞伤了,伤者可要求得到以下赔偿:
1、汽车的发明人的赔偿。(鬼叫你发明汽车呀)
2、汽车生产厂家的赔偿(你造了这撞人的车,就要你赔)
3、市政局的赔偿(谁叫你在这里修了一条马路呀,该赔)
4、交警队也要赔偿(纳税人白养你们呀,不能制止事故的发生)
5、百货大楼也该赔(你为啥要我去你那买东西呀!)
6、伤者旁边的人也要赔(你们怎不及时出手相救呢?)
7、肇事司机的老婆也要赔(你怎不管好你老公呢?)
。。。。。。
(还有很多单位和有关人员还要赔偿的,限于篇幅就不一一罗列了)



哈哈哈,经典!~我看潇洒写的大概也是这意思。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4/2005 12:53:58 AM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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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不再争论这个问题了。但看到有多个驴友加入参与讨论,又只好再说一说,以免出现误解。
首先,潇洒的破论观点是:一、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只要有侵权损害发生,侵权人就必须赔,而受伤者都要索赔,否则,就是不公平!只要法律有规定,就必须依法办事,当事人之间不能私下解决,那怕是事先有所承诺:受伤者自愿放弃对一般过失侵害人的诉权或实体受偿权,都不行!因为你不能抛弃人身权。(评注:将人身权与人身权派生的人格权利客体财产权混淆了。人身权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等,是不可侵犯、不可抛弃、不能转让的;但是,人格权客体即财产权(包括债权),正因人格的独立性而得由本人意思自治自主处分,所谓“不可抛弃生命但得以放弃债权”,即人权不可侵然侵权之债可弃。将人身权不可侵犯理解为侵权之债不可处分,的确闹了大笑话咧!)
二、不管在什么场合下,只要有损害事实发生,尽管谁都没有过错,相关人都应根据“衡平法原则”由法官裁判,分担赔偿责任。承诺自负其责的,实在是太不公平了!(评注:将无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与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混淆在一起了,将法无明规责无明约与责有归约混淆了。只有当相关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时,无过错损害才适用衡平法则。如某人买回一头猪交给屠夫欲明早宰了卖肉一块挣钱,殊不知夜里猪从屠夫猪圈里跑出窜到公路,让过路的汽车压死了,车也跑得无影踪。买猪人与屠夫对猪被车压死均无过错,但屠夫仍应适当承担买猪人的部份买猪款损失。因他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得适用衡平法分担损失。但若买猪人是将猪放到路过的亲戚家寄放一晚,等天亮了再赶回家去,但猪跳圈被车压死了,买猪人就不能让亲戚分担损失)。
按照潇洒的论点,户外运动中坐队友的便车,因驾车人不小心出车祸时,尽管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开车的肯定要赔,提供车辆的车主也要负连带赔偿责任。那怕是坐便车的人自愿表示不用赔、弃赔,也不行,因为你不能抛弃人身权!应该说,若不是有受伤人的弃赔承诺并信守承诺,受伤人要求赔偿的,法院的确会判令驾驶人承担一定份额的赔偿款,车主也得负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
要是某队友在爬上某高坡时,伸手给上面的队友欲拉上去,但上面的队友因站立不稳失手,某队友坠落受重伤或死亡,上面的队友过失必须要赔,领队也要赔(因为领队尽管已交待爬坡要小心抓牢了再爬,但因没有在下面加以保护或保护不力,也有过失),其他队友么,按衡平原则也应赔部份,谁叫你们没来帮拉一把?更何况别人都没钱治疗啪啦。
的确可怕!这样的观念比户外的风险更可怕。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25 1:50:39编辑过]

说话不算数啦,你还算人吗!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4/2005 4:29:01 AM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等级:蒙面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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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耻下问,向潇洒请教一个实例。
A、B、C、D系户外活动爱好者,结队去西藏AA自助游。因A多次去过西藏,故一致推荐A为领队,B免费提供车辆,CD两人有驾照负责轮流驾车。在即将到达然乌的下山路段上,A因多日领路疲倦睡着,由D驾车慢行,在某急弯处,突然驶出一辆正在冲坡的军车,占去了一半多本来就不宽阔的路面。车的左边是岩崖边坡,右边是悬崖深沟。急刹好似无刹车,且按正常向右避让可能出现翻沟的严重后果,D急忙将方向往左急打,车猛撞上左边岩坡;与军车无碰撞,军车继续冲坡离去;因路遥加上无信号无法报警,且两车未碰又未构成交通肇事。这次车祸造成如下后果:1、A胸骨多处骨折、血气胸,住院抢救治疗花费 3万6千元;2、D膝盖骨、胫骨粉碎性骨折、头外伤脑震荡,住院治疗花费1万3千元;3、B、C仅表皮伤,共花费诊治费2百元。4、车辆左前灯总成、前挡泥板、左翼板、发动机盖、冷疑器、水箱、左前轮半轴及避震悬挂系统全毁,发动机壳裂,底盘变形,直损3万元。事故发生后,B、C尽力救助严重受伤的伤员,分别垫资1万元、5千元住院费。
C、D购买了10万的意外险,A、B未购险;该车购有座位意外险,每座3万元;未购有车损险。
事故发生后,有关专业人士分析事故原因时称:汽车刹车有毛病故然是一个原因,但主要是D紧急处置不当,就算碰上军车也要比撞岩坡好,因军车占道;D解释说往右避让无刹车肯定翻下深沟,尸骨全无,碰军车也会被撞下深沟,因军车正在冲坡速度猛;C称出发前已检查过车况,无故障,且走了几千公里,路况极差,难保没有新故障;A则称领队只负责行程和线路,不保障不出事故和车无故障;B讲D已驾车近200公里,连续驾驶超过5个多小时,本想替换D,但想到前面十来公里的然乌镇上再替换,没想到就出事了,并称即便替换了他,也难保不出这次车祸,因为按自己的驾车习惯肯定会打右方向避让,那后果就不堪设想了。
意外事故发生了,损害事实俱在,队友间各有损失。但在承担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的问题上各有不同看法

请教怎样定损赔偿?恳望百忙中抽身指点。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24 13:50:28编辑过]

说话不算数啦,你还算人吗!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4/2005 5:26:5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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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出行的领队,往往无法象其他加入者一样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去好好地享受在山野里穿行的乐趣,他们在出行之前就开始忙前忙后做准备工作,一路上都小心翼翼地照顾队友,生怕有什么闪失。
作为一名出行的队员,则更应该注意户外的风险,而不是将责任一味地推向领队。
近来户外发生事故越来越多,而纠纷不断,正因为如此,很多“老驴”都悄悄地自己结伴出去玩,不再象以前那样发贴组织活动了。毕竟,互相熟悉的朋友都会自己照顾自己,知道如何去避免风险。

刀光劍影不是我門派,
天空海闊自有我風采
雙手一推,非黑也非白,不好也不壞

手中無劍,心中無塵
隨緣而去,乘風而來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4/2005 9:05:4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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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某队友在爬上某高坡时,伸手给上面的队友欲拉上去,但上面的队友因站立不稳失手,某队友坠落受重伤或死亡,上面的队友过失必须要赔,领队也要赔(因为领队尽管已交待爬坡要小心抓牢了再爬,但因没有在下面加以保护或保护不力,也有过失),其他队友么,按衡平原则也应赔部份,谁叫你们没来帮拉一把?更何况别人都没钱治疗啪啦。"
——这是真的吗?法院会这样判?那真得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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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4/2005 10:31:3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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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倩女在2005-9-24 10:31:34的发言:——这是真的吗?法院会这样判?那真得小心了!


如果是潇洒当了这案的主审法官,依其思路、观念和法理认知水平,那是肯定的。

说话不算数啦,你还算人吗!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4/2005 2:03:0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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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灭绝师太在2005-9-24 9:05:44的发言:近来户外发生事故越来越多,而纠纷不断,正因为如此,很多“老驴”都悄悄地自己结伴出去玩,不再象以前那样发贴组织活动了。毕竟,互相熟悉的朋友都会自己照顾自己,知道如何去避免风险。


现状的确如此。出游多的人自然深知户外风险莫测,纵使百密难免一疏;自然也深晓户外惯例规矩,自保助人,风险自负。于是,就只会与风险意识高认知风险自理规则的人出行。但这样一来,有意参与户外的新人就难以加入,并因此得不到有益的户外经验,就更是险上加险了。非常不利于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
但这有什么办法?谁也不愿意遭受“恩将仇报”的待遇。

说话不算数啦,你还算人吗!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4/2005 2:18:22 PM
       
     美女呀,离线,快来找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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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金牙素在2005-9-24 14:03:06的发言:

如果是潇洒当了这案的主审法官,

申哥,我想问的是:一般的法官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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