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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野论坛原野户外原野无边 → 「泼冷水」生命,比快乐可贵;责任,在于已还是他(写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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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泼冷水」生命,比快乐可贵;责任,在于已还是他(写在“十一”... 树形   打印   收藏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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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心情 「泼冷水」生命,比快乐可贵;责任,在于已还是他(写在“十一”长假前)
很久很久以前在驴界中发生过的山难海难水难洞难就不要提了,大家都心烦。但“中秋”刚刚发生的两件海难,“头上的包”和“灌木”在同一天同一场热带风暴中死于不同的海域,死于本来就可以预见甚至是已经直接目击的巨浪之中,不知是因为真的无知还是心怀对自然力量的故意挑战,是否是因为不能预见生命的脆弱还是出于追求瞬间博击风险的快感?这已经不重要了,人已死;死掉的,灵可以安息了;尸未还,仅肉还在痛苦。
留给活着的人,犹其是已经户外正在户外和欲要户外驴行的人,确切地说:就是我们,更多关切的是怎样可以免伤死,避免不必要不知道不想要的意外伤亡。甚至于当伤亡真的来临的时候,我们为自己、家庭和社会又做好了什么准备?!
诚然,人总是要死的,户外运动总是会有风险,有伤,有死。但怎么个死伤法,总有个可以把握的概率,那怕仅有50%也好,就算是自主了。若非死不可,尽可安然了,因为我,我们,一同出去的伙伴都已经尽到了合理并充分关注了风险与生命的责任。但是,回放到我们这个所谓驴圈内的人和事,回放到现实,是否真的已经意识到并认真地去落实了这些关注责任了呢?答案应该是:未必!
可能有人持不同意见。这不足为奇。
户外运动,是全民健身运动的一部份,无需争议了。但户外运动并不是全民运动,这也不应当成为争议。可是,当户外运动成为了时髦,成为了一种激情的快乐源泉,成了一些人谋划最大化的营利新亮点,成了猎奇纵欲骄情的一个平台时,就埋下了自以为不必在意不必多虑的安全隐患。于是,未成年人成了攀岩积极分子,不会游泳不辩水情的少女成了溯溪的中坚,小孩也成了探洞越涧活动的儿童团员,没有任何野外生存知识和技能装备的少妇也打头领军穿越原始森林核心区,只要报名参加交了组织费一切都被告知“户外运动并不可怕”。帖上的一段警句,就当成了谁都不必负任何责任的私法;不必购保险不必签风险责任承诺,甚至于连上网查查天气预测和路况都可全免了。
不必忌讳,这些情形是在泛滥。可喜的是还未成灾。中秋节,南宁就有好几队人马,浩浩荡荡杀到海边杀上海岛,计划游泳潜水海钓沙滩野合。可喜的是终于有人关注了天气相信了预报,领队果敢撤销计划,未酿深圳广州磨房悲剧。是大幸!其实,有关在南太平洋邻近南中国海形成热带风暴的天气预告信息,在队伍出发前的一天,就已经在网上和电台上得到。难道不是吗?
户外运动的危险性,来自于变化无穷的自然骤变和不易于把握的未知信息与变量,以及人在其中的参与程度。我们走进大自然的基础目的是去感受和体验自然与生命的意义,感悟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在自然界的骤变和宁静的不同状态中,检验我们自身的适应性和生存技巧,并从中获得欢乐和经验。在这里,我不想就生命的意义做讨论,这个话题太大了。我只想说,如果排除了所有危险性的自然将是人类生存环境的悲哀,现实之中也绝无可能。那么,对于任何一个户外运动爱好者来说,自身的安全以及排险意识应该如何建立?我认为,首先他必须清晰意识到户外运动是一个高风险运动,而不仅是个快乐的活动;正确评估自己的综合能力和所能承受的最低风险,而不仅是自己的兴趣或冲动,然后,正确选择适合自己的运动种类,运动量限;尽量掌握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的必要技能,并随时准备面对最坏的结果,包括掉队失踪、迷失方向、落水受溺、坠落伤残甚至死亡。

通常,在户外有关对安全的讨论仅局限于如何避免意外事故,却极少讨论如何正视可能会发生的事故。这是不正常的现象。户外运动不存在零风险,事故会在你小心谨慎之后仍然发生。即风险事故的不可排除性。只有基于这一认知,参加者才会认真思考自己所能承受的最低风险和最坏后果,这才是积极的安全观。只有经历了这样的思考和衡量,才会产生理性的基于对自身、家庭、团队以及自己所服务(或领导)的组织和社会责任意义上的、成熟和负责的态度及行为,这也是户外运动另外一个基本理念--"责任自主"的基础。

只有客观分析自己所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自主选择参与自己所适应的运动,敢于承诺自身参与活动的责任,并坚守行为自律和责任自负的游戏规则,才会使户外运动的参与者具有自主人格:我选择了这次活动,因为我已经准备好,并能够承担起自身的责任;我拒绝参加这个活动,因为我没有准备好。
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因为别人没有给自己准备好攻略、头灯而抱怨,不会因路滑摔伤了手就在同伴中寻找责任者和赔偿人。勇于、善于承担自主责任的人,才是一个合格的可以自由自在地享受户外的人。
同样,这样的人也绝不会乐意带着几十个抱着户外很好玩的天真想法的新人出行,也绝对不做他们的生活与生命的保姆。
我认为,当你认为自己已经准备好,并且在安全、生存和生命不依赖于他人,但却可以在安全、生存和生命上能够帮助于人的时候,你就可以大胆地背起包,加入户外运动的队伍中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21 21:32:20编辑过]

说话不算数啦,你还算人吗!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1/2005 8:32: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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哗,专业水平

那一月我摇动所有的经筒,不为超度,只为触摸你的指尖;
那一年磕长头在山路,不为觐见,只为贴着你的温暖;
那一世转山,不为修来世,只为途中与你相见。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1/2005 9:17: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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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的很到位。支持!我准备好了,下次出行带上我吧!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1/2005 9:48: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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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金牙素在2005-9-21 20:32:24的发言:

......,

只有客观分析自己所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自主选择参与自己所适应的运动,敢于承诺自身参与活动的责任,并坚守行为自律和责任自负的游戏规则,才会使户外运动的参与者具有自主人格:我选择了这次活动,因为我已经准备好,并能够承担起自身的责任;我拒绝参加这个活动,因为我没有准备好。
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因为别人没有给自己准备好攻略、头灯而抱怨,不会因路滑摔伤了手就在同伴中寻找责任者和赔偿人。勇于、善于承担自主责任的人,才是一个合格的可以自由自在地享受户外的人。
同样,这样的人也绝不会乐意带着几十个抱着户外很好玩的天真想法的新人出行,也绝对不做他们的生活与生命的保姆。
我认为,当你认为自己已经准备好,并且在安全、生存和生命不依赖于他人,但却可以在安全、生存和生命上能够帮助于人的时候,你就可以大胆地背起包,加入户外运动的队伍中来。



好文章!精辟!
从过去几次关于户外风险的讨论中,看者寥寥,附和者大咧咧的情况看,真正从心理上做好风险准备的人真是寥寥啊......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1/2005 10:36:2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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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人生有一观点:在世上谁也帮不了自己,只有自己才能帮自己。所以才能勇敢地决定一个人出门。
只有对自己或对他人负责任的人生存的机率才大,出门时连自己都不能判断风险性的驴友,提醒最好不要出门,以免拖累队友。

随风而行......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1/2005 10:47: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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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赏!

是你不懂。。。。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2/2005 9:57:4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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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22 14:34:1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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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22 15:06:52编辑过]
发贴IP已设置保密 9/22/2005 2:47: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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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金牙素在2005-9-21 20:32:24的发言:


只有客观分析自己所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自主选择参与自己所适应的运动,敢于承诺自身参与活动的责任,并坚守行为自律和责任自负的游戏规则,才会使户外运动的参与者具有自主人格:我选择了这次活动,因为我已经准备好,并能够承担起自身的责任;我拒绝参加这个活动,因为我没有准备好。



    最近户外界中风险事故的情况确是时有发生。
    但是对于不同的风险还是应当区别分析,不能以风险的存在,而无条件的要求活动的参加者作出抛弃人格权的承诺,无条件的去签署风险承诺书,承担别人的原因造成的风险,不能以免除有关主体的责任的形式,而实际上由参加者本人去承担其他法定责任人的责任。   所谓”责任自主”、“风险自担”的口号,不能作为组织者免除己方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
      人格权是专属权,不容抛弃、限制。从这个角度上看,户外活动的参加者不应作出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的任何承诺。人格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古至今这都是强行性的法律规范;从道德层面上讲,规避责任、逃避制裁的任何作法都不应得到鼓励。同时抛弃人格权的行为也是对被抚养人、其他家人、朋友及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不值得提倡。    
      同时,户外活动有充分准备的参加者,以及正确认识并积极防备户外活动各种风险的户外活动的参加者,更应该拒绝签署任何抛弃和限制人身权及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承诺书。
    当然对于组织者要求广大参加者签署风险承诺书为前提的户外活动,参加者们作出不予参加此类活动的选择,才为正确的作法。因为不愿承担人格侵权责任的组织者所组织的户外活动,往往可能缺乏安全性,户外风险发生的几率也较高。
    关于楼主的题目,关于责任,在己还是在他的问题。我想说:侵权责任在侵权人,“他”若为侵权人,则“他”应当承担责任。“他”不应当以要求受害人自担“责任”的形式,而免除己方的侵权责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22 15:28:1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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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此话的确不假!
活动纪律和秩序,共同承诺等,对于自主组合的一个团队来说虽不是法律,但却具有行为自治的约束力。人身权当然是一种不可剥夺,抛弃,违法转让和非法限制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但是,人身权仅是与财产无关的自然权,在意思自治原则下,法律不能也不可能制约与之关联的财产权的让与,抛弃,撤销和赠与等,这也是人格权利的一部份(人格权利就是对财产自由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人格的尊重意味着对他人财产的尊重。这就是黑格尔所宣称的“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在户外运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侵权损害,的确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但当一般过错或无过错的情形下,事故伤害发生了,是否仍要别人或全体队友分责,从情理而论,确是可以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事由。我受伤了,但不是队友的故意所致,我不需要队友承责,法又奈我如何?吹啊!当然啦,你大可扯着别人或拦着全体队友:你赔我,不赔你们一个也别想走!我想:大伙也会赔你。但大伙也会同时抛弃你--从人格尊严到名誉荣誉上,让你从户外活动的圈中消失。
就人与人的关系而言,从来都是权利对权利,选择对选择,否定对否定,拒绝对拒绝。此不单是天理,也是公道。
我还是坚持那句话:没有谁胁迫你参加。你是否玩得起,不是说你的体能或技能是否玩得起,而是你的承受力是否玩得起,这就包括了你的心理和经济上的承受力,其外衍,还包括了你的父母妻小对你玩户外的承受力。玩不起,千万别硬撑着,总有一天玩不了。
注:在这里“你”并不是指你。仅是对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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